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部门作出准予燃气许可决定的,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者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