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条有效本市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