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鼓励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者间合作经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