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用气需求,制定实施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