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具有应急调峰储备功能的供气设施外,不得新建瓶组站、供应站、气化站等区域性供气设施,已建成的区域性供气设施,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