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投资建设配套的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燃气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资料等移交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接收。移交前,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及相应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