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