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