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