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