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