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