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大数据发展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