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