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