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灾备中心以及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