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