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