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