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享有了解统计调查项目、拒绝非法统计调查以及统计资料不被滥用等权利。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