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统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