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虐杀犬只的,没收虐杀犬只工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