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虐杀犬只的,没收虐杀犬只工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