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犬只检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