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疫情况;(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