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