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
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种类、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时间、免疫情况;
(三)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处罚记录;
(四)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