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二)破坏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三)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