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破坏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