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二)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三)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六)露天焚烧垃圾、秸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