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破墙开店;(二)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