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审批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执行意见;需要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培训的,应当邀请集中审批部门参加。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