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审批部门,并提出明确的执行意见;需要召开会议或者开展培训的,应当邀请集中审批部门参加。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