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