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文件的,应当将集中审批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相关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