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有关文件的,应当将集中审批部门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集中审批部门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相关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