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核发智能犬牌;

(二)建立、维护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四)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行为;

(五)查处占道养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六)负责流浪犬捕捉、禁养犬没收投送、弃养犬收留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犬尸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八)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