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养犬管理义务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的相关信息,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及其他违法养犬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做好信息记录,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