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有关的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共享,服务渠道畅通。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