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