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