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