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营者开设犬只饲养、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场所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前七日内向活动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