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往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