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留检场所实行犬只领养制度。对收留的和按照无主犬处理的犬只,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可以领养。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