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做好流浪、弃养、走失以及依法没收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