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做好流浪、弃养、走失以及依法没收犬只的收容留检工作。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