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发生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疫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