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交到收容留检场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直接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