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养犬登记机构提出养犬登记申请。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