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申请和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来源说明;(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四)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