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申请和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来源说明;

(三)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四)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