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负担。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