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只。

烈性犬的品种和大型犬只的标准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